第一,這裡非為貼圖者合理化。
第二,這裡也從沒想爭論色戒裡的情慾戲是否屬於藝術或色情。
以上立場先說明一二。
我國中因為學區關係,讀的學校「純」男生的國中,是當時嘉義人稱的「和尚學校」,
純男生的學校當然會發生不純的青澀年華,當然也在那時候接觸一些成人書刊。
但相較於現在的青少年,網路的發達相當程度影響情色網站的蓬勃,
和我們這代相比較,E世代的少年們因網路更有機會接觸情慾官能的開發。
成年男人的交際在是藉由聲色場所如酒店把酒言歡、完成交易;
至於研所時住校住了兩年,也因為住校,原本我們這間室友也和其他家室友根本不熟(因為系所也不同),
但有趣的是,和成年男人的酒店文化類似,
學生時代的男性也是藉由成人影片的「互通有無」達到人際的「熟識互動」(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嘛)。
有點汗顏,不管成人或學生時代,關於情色或色情的相關事件,
看來都是男性「最直接」、「最交心」、「最有效率」的交際互動方式。
關於這裡面有好多有趣的觀察,但涉及私密與格子屬性的原因,並無法侃侃而論。
只是上週六回嘉義時看到一則新聞:「『色戒比我露』貼圖男輸官司」,
看了內文即覺得女法官把她自認為的藝術與色情搬上台當成引據,
當下即有許多想法,不過家裡電腦當時無法使用,只得回台北將一些想法分享。
上圖和下圖都是裁減該新聞(但非全文),可先瀏覽看看,這裡可找到該法官隱含的主觀認知和價值態度。
看過「色,戒」的承審女法官指「色,戒」中固然有男女主角裸露身體或性交畫面,卻是由知名作家張愛玲小說改編,對性行為的呈現,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對性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覺,具有藝術性、教育性,不能相提並論。
直接來說,這些紅字是法官的自由心證。
不能同意該女法官的判決理由,貼成人圖、小說有罪或許可從其他法條,我們當然不必去合理化這些行為。
但法官把李安的電影「色戒」當成例子,用這類比並不恰當,反讓人感受到她用二分法把社會上的人分為兩等類。
知名作家又如何?是否比市井小民更有將情慾高尚化的功力?
羞恥感、厭惡感、藝術性、教育性?多少男人對這些貼圖、小說沒有羞恥感,只有愉悅感,
到底是我們臉皮太厚還是法官的層次太高啊?
原來得獎了、受肯定了,什麼都合理化。
看這位女法官的種種言論,其實重點好像不是內容成人、文字煽情與影像情色,而是:別人的作品是「得獎」的、「受肯定的」。
從她的論點似乎就是:
「色戒是國際知名的影片大作,因此就算是有赤裸與性交的畫面也是藝術;而網路成人小說只是一般市井小作,因此這是色情,不是藝術......而且會讓人有羞恥感與厭惡感。」
2004年工作上寫的研究案題目是:「純真與世故的混合體─檳榔西施少女」,以下引自該研究案最後一章的某一段落,提出分享。
有人用學歷、用名氣、用社會主流認知區隔好壞,學歷國、高中的檳榔西施是「裸露」,而大學、碩士的車展小姐是「表演」。
我們的社會從來沒有一個公平的標準。
不只名氣,學歷也可以把人瞬間二分,分為有水準的裸露和沒水準的裸露。
關於情慾、猥褻、色情、情色,都是體內最難以控制的無形力量,也是最私密的部分,
那是星星月亮太陽的光芒無法觸及,也是教科書上討論最少的領域(除了國中健康課本第十三章講述男女性器官外),更是一般人際交往不容易討論到的地帶(除了住在男生宿舍、當兵的時期)。
整個男歡女愛的姿式上,如果就女性主義者來論,其中隱藏許多極為精緻的「權力支配」。
因此猥褻、藝術很主觀,在法官專業的立場發揮即可,她的不喜好就是猥褻?那......男人不是猥褻過頭了?
當然很難依恃報紙上的消息來評判法官判決,因為每間報社號稱客觀辦報,但新聞下標通常是選擇式的主觀。
我並沒看到判決全文,判決有罪、無罪會有支持的法條引據,不過建議這位女法官最好純就法條,別隨便引用例子,否則只讓人看到他專業的傲慢和隱藏心裡的那面價值論述。
P.S.1這篇完全不是討論色戒的情慾戲到底是色情或藝術,李安迷別誤會。
P.S.2.這篇純分享,請不要留言,任何回應皆刪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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